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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2018-05-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清水愛派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和決議的合法性,提高股東大會議事效率,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三)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四)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五)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除第二條(十二)款規定的購買、出售重大資產交易之外,公司發生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
(二)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單筆或預計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關聯交易的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的關聯交易(公司提供擔保除外)。
以上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四條 除遵守前條規定外,對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對外擔保事項,也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提供的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上提供的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五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干涉股東對自身權利的處分。
第六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五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堅持樸素從簡的原則,不得給予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額外的經濟利益。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九條 董事會應當在本議事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召集股東大會。
第十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第十一條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及時提供股東名冊。
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發布召集股東大會通知。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十六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認為提案內容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不妥當情形的,可以在股東大會上作出說明。
監事會有權在履行職責范圍內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并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提案內容,向股東大會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通知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議事規則前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 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書面、電話、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書面、電話、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各股東。
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的會議書面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所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公司或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通知各股東和參會人員并說明原因。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二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通訊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六條  登記在股東名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表決權,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  股東應當持持股證明、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出席股東大會;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時,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時,還應當出示股東授權委托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異地股東可采用電話、傳真、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會議登記,提供的身份確認資料應包含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文件資料。
以傳真方式進行投票表決時,傳真件中的簽名字樣與股東(或股東合法代理人)在公司預留的簽名字樣無重大、明顯差異的,即視為有效投票,股東不得以簽名系由他人偽造或變造為由否定該等投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和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或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二十九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在股東大會同時采用多種投票方式的情況下,除非委托人指明投票方式,否則代理人可以任選一種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權。
每一位股東只能委托一人為其代理人。
第三十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它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會議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參加會議的股東應在簽名冊上簽字。
股東未進行會議登記,但持有有效持股證明,可以出席股東大會,但公司不保證提供會議文件和席位,并且該股東不享有選舉權、提案權和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召集人應當依據合法有效得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其出席本次會議的資格無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身份證存在偽造、過期、涂改、身份證號碼位數不正確等身份證不真實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身份證資料無法辨認的;
(三)同一股東委托多人出席本次會議的,委托書簽字樣本明顯不一致的;
(四)傳真登記所傳委托書簽字樣本與實際出席本次會議時提交的委托書簽字樣本明顯不一致的;
(五)授權委托書沒有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書需公證沒有公證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有其他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召集人主持。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本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三十五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大會主持人應按會議通知載明的時間宣布開會,如遇到特殊情況時,也可在預定時間之后宣布開會。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會議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議程的議題和提案順序逐項進行。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內容,主持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先報告、集中審議、集中表決的方式,也可對比較復雜的議題采取逐項報告、逐項審議并表決的方式。股東大會應該給予每個議題予以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三十九條  股東在審議議案時,應簡明扼要地闡明觀點,對報告人沒有說明而影響其判斷和表決的議案可以要求報告人做出解釋說明。
股東提出質詢或建議時,主持人應當親自或指定與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做出答復或說明。有下列情形時,主持人可以拒絕回答質詢,但應向質詢者說明理由:
(一)質詢與議題無關;
(二)質詢事項有待調查;
(三)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
(四)回答質詢將顯著損害股東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一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代表、會議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為10年。
第四十二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變更公司的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權激勵計劃;
(五)發行公司債券;
(六)公司購買、出售重大資產單筆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總資產30%的事項;
(七)審議批準本議事規則第四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項;
(八)公司回購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股東征集代理投票權,代理投票權的有效期限只能及于該次股東大會。
第四十七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可以依照大會程序向到會股東闡明其觀點,但在投票表決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大會在審議上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主持人應宣布有關關聯股東的名單,并要求關聯股東回避表決。股東對是否應該回避發生爭議時,由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決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八條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四十九條  關聯法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項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本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本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第五十條 關聯自然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 前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列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本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本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公司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本議事規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議事規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為關聯股東:
(一) 為交易對方;
(二) 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 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 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五十五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五十六條  董事的候選人由董事會、連續九十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對應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其候選人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數不得超過本次股東大會擬選出的董事或監事人數。提案中應包括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簡歷及基本情況介紹。
對應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股東大會選舉兩名及以上董事、監事時可以采用累積投票制。即各投票人所擁有的票權數為所持股份數與擬選出的董事或監事人數之積,并可以把它一并投給一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也可以分開投給若干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
第五十七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股東應當對全部候選人集中表決,并對得票數達到股東大會普通決議所需票數的候選人進行排序,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
如由于數位候選人的得票數相同而導致無法選出全部擬選董事或監事時,股東大會應先確定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為當選董事或監事,并對得票數相同的候選人按上述投票、計票方法重新選舉直至選出全部擬選董事或監事。
公司可以制定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規定董事、監事選舉中的提名、投票、計票等具體事宜。
第五十八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應當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六十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通訊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六十一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二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六十三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通訊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六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六十五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通訊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 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六十七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在該次股東大會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由董事會負責執行,并按決議的內容交由公司經理組織有關人員具體實施承辦;股東大會決議要求監事會辦理的事項,直接由監事會組織實施。
董事長對除應由監事會實施以外的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必要時可召集臨時董事會聽取和審議股東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匯報。
第六十九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應在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忠實履行職責,保證決議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第七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會議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議事規則與《公司章程》相抵觸的部分,依《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議事規則依據實際情況重新修訂時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議事規則由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擬訂并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北京清水愛派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
jizz国产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