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北京清水愛派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并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并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 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 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與臨時公告等;
(二)股東大會;
(三)公司網站;
(四)一對一溝通;
(五)電子郵件和電話咨詢;
(六)現場參觀;
(七)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 公司應對公司網站進行及時更新,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對錯誤信息應及時更正,避免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第十一條 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于股東參加。
第十二條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長為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審核通過公司有關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并負責監督、核查有關制度的實施情況及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日常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須對公司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準確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第十五條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十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咨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咨詢。當公司投資者咨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后的咨詢電話。
第十八條 對于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并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見附件),建立規范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十九條 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并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 主動來到公司進行采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采訪計劃報董事會秘書審核確定后方可接受采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 在公共關系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及時解決前述部門關注的問題,并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制定、修改,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掛牌之日起生效實施。
北京清水愛派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5月7日